道路養護機關應積極採用彈性高效的成效式契約
「與其微觀管理承包商,不如明確交付需求,給予其自主發揮的空間——這正是將責任劃歸給專業服務商的核心。」這是筆者多年前協助工程會推動「成效式契約」(Performance-Based Contract, PBC)時,最常採用的淺顯說法。面對傳統道路養護工程長期面臨的人力與物力窘困,說服機關借鏡先進國家引進 PBC 的關鍵,就在於體認「政府資源有限、民間力量無窮」。透過建立公私夥伴關係,最終目標是全面提升「用路人對公共服務的滿意度」。
回想當年,團隊在國內推行 PBC 的過程並不順利。經梳理歸納後發現,最根本的瓶頸在於「抗拒改變傳統做法」。因此,政策宣導與教育訓練成為推動 PBC 的重中之重。歷經多年努力,近年 PBC 已在臺北市與桃園市展現具體成效,期間亦順應審計單位的建議,將成效評估機制調整得更為具體嚴謹。公開資訊顯示,以某個案為例,「相較於傳統契約,年道路養護費用由 1.125 億元降至 8,150 萬元,不僅節省了約 27.56% 的經費,更節省約 50% 的人力行政成本,大幅簡化行政流程。」該應用專案亦相繼榮獲工程會「金質獎」、財政部「金擘獎」及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工程數位創新應用獎」等殊榮肯定。
最近,臺北市人行道出現了「為用路人設置遮陽設施」的巧思,在炎夏中為等待紅燈的市民即時遮陽,大獲好評。然而,隨後卻聽聞該作法「因採用成效式道路養護契約而引發爭議」,令人頗感訝異。事實上,能靈活融入道路養護 PBC、切中「提升滿意度」目標的創新作法,本應給予鼓勵。畢竟,彈性與效率正是 PBC 的核心精神;若因害怕被扣上「圖利」帽子,而讓本應雙贏的公私合作退縮回「無功勞也有苦勞」的傳統老路,無疑是工程界最不願見到的開倒車,更非市民之福。市民值得更快更好的公共服務,道路養護主管機關應更有勇氣擁抱彈性高效的成效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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