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養護機關應積極採用彈性高效的成效式契約
「與其告訴承包商要怎麼做,不如告訴他們需求,並放手讓他們去做,也就是付予承商更多的產品或服務的責任」這是筆者多年前協助工程會推動成效式契約(Performance Based Contract, PBC)採用的淺顯有力的說詞;面對傳統道路養護工程執行上常見人、物力資源窘困之情形,說服機關比照先進國家的做法,改用PBC的精要,就是體認「政府資源有限而民間力量無窮」而應用公私部門夥伴關係,來提昇「用路人對道路主管機關提供之公共服務的滿意度」。
當時,筆者團隊在國內推行PBC並不順利,將遭遇之問題統合整理,得知關鍵點在於「不願意改變固有的做法」,因此宣傳與教育訓練是推動PBC的重點;經過多年努力,近年來已在台北市與桃園市有實務應用的經驗,其間也經審計單位建議修正具體化成效機制,從公開的資訊可以知道某個案「相較於傳統契約模式,由每年1億1,250萬元道路養護費用,減少至8,150萬元,節省經費約27.56%、人力行政成本約50%及簡化行政流程」,且應用的專案已獲得工程會的「金質獎」、財政部「金擘獎」、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工程數位創新應用獎」的肯定。
最近,台北市的人行道出現「為用路人設遮陽設施」,在炎炎夏日騎樓已退流行的人行道,即時為市民等紅燈遮陽獲得用路人的好評,而後聽聞「因採成效式道路養護契約引發爭議」頗感訝異;誠然,能融入在道路養護PBC中實現「用路人對道路主管機關提供之公共服務的滿意度」是值得獎勵的創新作法,畢竟PBC的特色之一就是針對達成目標方式的彈性與效率,但若因擔心為創造用路人獲利的公私合夥(PBC的另一重要精神)雙方冠上「圖利」的帽子,而又退縮回「沒有功勞也有苦勞」的傳統做法,則是工程界不樂見的「開倒車」,也絕非市民之福;市民值得擁有更快更好的公共服務,道路養護機關應積極採用彈性高效的P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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