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輪胎鋪路台灣比美加州 依據美國製胎協會(U. S. Tire Manufacturer Association)2017年發佈的2015年統計資料(如圖1),美國每年新生2億4仟6百萬條廢輪胎約88%回收再利用,此中48%用作輔助燃料(TDF),25%胎磨膠粉再利用(TDM),7%土木工程應用(CEFB)。美國稱廢輪胎為Scrap Tire,等同於歐洲的End-of-Life Tire(ELT);美國廢輪胎再利用的胎磨膠粉(Ground Rubber或Crumb Rubber Modifier, CRM)相當於歐洲文獻稱的TDM。(詳作者另文 廢輪胎資源管理全球比一比 ) 圖1、美國製胎協會2017年發佈的2015年廢輪胎再利用統計資料 有鑑於以往橡膠瀝青(Asphalt Rubber, 簡稱AR)的使用經驗,美國國會在1991年通過「陸路複合運輸效率法案(ISTEA, Intermodal Surface Transportation Efficiency Act)」,並於該法案的1038條款中,強制規定各州政府於瀝青鋪面中必須使用一定數量的廢輪胎橡膠,於1994年開始,使用聯邦基金鋪築的瀝青鋪面之總噸數中,至少需有5%為橡膠瀝青鋪面,此百分比值並將逐年增加,直至1997年需達到20%[1];該強制性法案訂定後,大部份尚未有廢輪胎橡膠瀝青使用經驗的州公路局,立即展開大規模的研究與試鋪路面,根據1993年FHWA的統計[2],當時美國市場上已有至少10種不同的廢輪胎橡膠瀝青工法出現。 依照橡膠鋪面協會(Rubber Pavement Association, RPA, http://www.rubberpavements.org)的說法[3],ISTEA強制使用橡膠瀝青的法案,引起掌握全美5億噸熱拌瀝青市場的鋪築業強烈反對,導至橡膠瀝青專利申請延長、新式專利申請、成本高、耗能、空污異味、特殊設備、及不可再生等議題, 摻雜許多的利益衝突與政治角力 ;橡膠瀝青不是用來解決廢輪胎的問題,而是道路工程人員基於其強度、耐久、降噪、抗滑、抗疲勞龜裂等,較優工程特性而選擇採用;若能普遍採用,當然可以解決廢輪胎的問題。1995年聯邦決定取消強制條款,橡膠瀝青專利期沒有獲准延長,橡膠瀝青已經不是專利材料,不必擔心成本較高、也不必 刻意添加不到15%的膠粉來廻避專利 ;至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