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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橡膠瀝青混凝土的配比設計 Mix Design for Asphalt Rubber Mix 依ASTM的定義,所謂橡膠瀝青(Asphalt Rubber),乃由一般鋪路瀝青和回收廢輪胎橡膠粉末,有時視需要另加添加劑均勻拌合而成,用作為鋪築路面的黏結料。此種黏結料中的橡膠粉末,應與高溫的瀝青充份接觸拌合,使橡膠顆粒的體積膨脹後才加以使用(詳參作者另文: 續命輪胎守護鋪面What/Why/How  Asphalt Rubber 橡膠瀝青 ? )。 美國橡膠瀝青文獻 美國FHWA曾於1991年針對添加廢輪胎橡膠的瀝青產品,根據製程的差異加以分類,並將不同製程的技術名詞予以標準化,如圖1所示[1]。 圖1、美國聯邦公路總署建議之廢輪胎橡膠瀝青命名方式[1] 由圖1可知,生產廢輪胎橡膠改質瀝青的製程可概括分為濕式製程(Wet Process)與乾式製程(Dry Process)兩種。濕式製程乃指將廢輪胎橡膠粉加入傳統的瀝青膠泥中,拌合成具有改質瀝青特性的橡膠瀝青(簡稱為AR),可用作為密級配、越級配、或開放級配瀝青混凝土的黏結料;而乾式製程乃指直接將廢輪胎橡膠粉加入骨材中,再加入瀝青膠泥拌製成橡膠改質瀝青混凝土(Rubber Modified Asphalt Concrete,簡稱為RUMAC),而橡膠改質瀝青混凝土中的瀝青亦可能藉由橡膠粉與瀝青膠泥反應而達到改質的效果,也可稱為橡膠瀝青;由於這兩種拌製方式加入的廢輪胎橡膠粉,因皆扮演著改變瀝青膠泥黏結性質的角色,因此統稱為廢輪胎橡膠改質劑(Crumb Rubber Modifier,簡稱為CRM)。 有鑑於以往橡膠瀝青的使用經驗,美國國會在1991年通過「陸路複合運輸效率法案(ISTEA, Intermodal Surface Transportation Efficiency Act)」,並於該法案的1038條款中,強制規定各州政府於瀝青鋪面中必須使用一定數量的廢輪胎橡膠,於1994年開始,使用聯邦基金鋪築的瀝青鋪面之總噸數中,至少需有5%為橡膠瀝青鋪面,此百分比值並將逐年增加,直至1997年需達到20%[2];該強制性法案訂定後,大部份尚未有廢輪胎橡膠瀝青使用經驗的州公路局,立即展開大規模的研究與試鋪路面,根據1993年FHWA的統計[1],當時美國市場上已有如表1所示的至少10種廢輪胎橡膠瀝青工法出現。 表1、19